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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清华(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2023-08-10 17:13:25
李清华(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详细介绍:

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具有SAC证券从业资格和AMAC基金从业资格

籍贯:黑龙江佳木斯市

邮箱:381640213@qq.com

个人简介

李清华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具有SAC证券从业资格和AMAC基金从业资格,并在考取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过程中,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为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苏州市姑苏区签约法律顾问(沧浪街道),吴中法院特聘调解员,并担任苏州万邦、康宝龙、华速快捷、宝俐士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

李清华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与非诉业务,擅长劳资纠纷、股权纠纷、建筑装饰工程纠纷、房产纠纷、合伙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侵权纠纷、婚姻继承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等诉讼案件的处理,并擅长商务谈判、尽职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招投标管理、合同起草审核、提供专项法律意见等非诉案件处理。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坚持专业成就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严谨负责的执业态度,以很大程度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专业领域

劳动人事                         合同法(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合伙等)   

侵权(交通事故等)         婚姻继承

教育背景

南京大学    法律专业

SAC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AMAC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进修中)

工作经历

2019年4月--至今               江苏博晓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高级合伙人

2013年4月--2019年4月     江苏筹胜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00年4月--2018年4月     苏州各企业从事法务、法务总经理等职务

主要业绩--案例

案例1:A公司与B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原告:A公司)

案情介绍

2013年2月,A公司与B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将某公路二标的工程发包给A公司施工;工程地点为:吴某镇承包内容为:EKx+205桥梁、EKx+745桥梁等等计价方式为:按B集团公司中标单价收取10%管理费,税金由B集团公司负责;承包方式为:单价一次性包死的总包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审定审计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合同对付款方式、工期等其他内容同时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完毕后,A公司按照约定进场施工,但B集团公司始终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向A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该工程于2013年底完工。2014年5月,B集团公司出具决算单,确认A公司施工的工程总造价为6875387.64元。B集团公司目前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59万元,扣除管理费尚欠A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597848.64元。另查:B集团公司于2018年将原名称:某有限公司变更为:B集团公司。依据合同约定,B集团公司至迟应于2016年初付清全部工程款,A公司虽多次向B集团公司催要,B集团公司仍以种种理由拖欠拒不支付,A公司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要点提示(截取部分)

1、工程决算汇总表加盖的项目章真伪和效力问题。

●被告B集团公司认为我方提供的证据所加盖项目章系为假章,要求鉴定,后我方提交了被告方在官方工程备案所使用的该项目章照片包括其提供给第三方且有多方(包括某建设指挥部等权威机构)加盖公章的文件检材以及证据整个形成过程,经过两次庭审后,被告方放弃对项目章的鉴定,同时也未能提供有关证据证明该决算汇总表的项目章系员工偷盖或盗用加盖,通过我方提供的各项证据以及庭审调查情况,法庭认可该工程决算汇总表有效。

2、双方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按实结算,最终以审定审计的数量作为结算数量,

原告方提交的加盖被告方项目章的工程决算汇总表是否可以作为双方结算依据?

●我方认为,被告方在我方制作的工程决算汇总表上加盖项目章的确认行为,已经就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结算方式达成合意,是对原合同约定条款的变更行为。所以依据工程决算汇总表作为诉请金额的依据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最终得到法庭的认可和支持。

3、审判结果我方胜诉判决被告B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A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886848.88元(诉求259.8万,经对账核实其中72万多已支付应扣除)及自2016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917元有被告B集团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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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某股份公司与某A公司、某B公司、催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代理原告:某股份公司)

案情介绍:

2016年,某股份公司与某A公司签订了《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某A公司对某B公司(某B公司系某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目标公司)增资,并由某股份公司认缴增资部分的注册资本。增资后,某A公司将其持有某B公司17.43%的股份转让给某股份公司(受让后,某股份公司将持有某B公司52%的股权)。并约定某股份公司以分期分批方式支付对价合计金额6500万元(其中:1822.925764万元为某股份公司认缴的新增注册资本;450万元用于缴足某A公司原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4227.074236万元计入某B公司的资本公积)。截止至2016年12月某股份公司向某A公司累计支付人民币2991万元。

2016年12月底,某A公司与某股份公司签订了《终止投资协议》,协议约定:解除两方签订的上列《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某股份公司已支付的投资款2991万元及补偿某股份公司173.175万元,合计人民币3164.1750万元。

同年12月31日某股份公司与某A公司再次签订了《终止投资协议之后续补充协议》,确认:某A公司已向某股份公司支付款项2673.165万元,尚欠某股份公司491.01万元应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与某股份公司。同日,某B公司、崔某、王某向某股份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书》,约定:某B公司、崔某、王某愿就某A公司履行《终止投资协议之后续补充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违约金、逾期付款滞纳金、以及某股份公司因主张权利而形成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后某股份公司与某A公司多次沟通还款事宜未果诉至法院。

要点提示

●资本市场进入容易退出难,这个案件之所以能够很顺利的退出并在尾款支付上能够得到充分保障,主要是本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介入整个并购程序之初,即资本注入时,对风险、执行和预估的后果上做了战略性的约定。不但收回了投资成本,对资金的占用、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利息、诉讼成本等全方位得到了保障。(退出机制的重要性)。

调解结案某A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股份公司支付本金人民币(下同)4910100元,逾期利息300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680000元,律师费13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90元,合计6044690元;某B公司、崔某、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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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孙某与杨某、沈某合伙协议纠纷(代理被告:杨某)

案情介绍:

2014年杨某、沈某和孙某(事业单位工作)三人签订了《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杨某为普通合伙人,沈某和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总出资额为430万,其中孙某出资150万人民币占股35%,杨某占股60%(其中包括设备、现金、技术股等),沈某占股5%。后A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未将孙某列为股东,因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属医疗须经批准的特殊行业,且必须且只能以法人名义才能申请注册成立,所以注册A公司后,以A公司名义另投资设立了B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工商登记仍未将孙某列为股东;2018年10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并要求杨某、沈某返还投资款150万。

办案感悟:

原告方已实际出资(实缴),被告方注册成立公司并未将其列为股东,且四年间未获得任何利润分配,原告认为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请求返还投资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接受被告委托后,本律师收集了原、被告从协商、签订合伙协议之初到原告起诉之时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以及有关经营过程中经营策略、推广、各项财报的公示和接收等信息,进行统筹、汇总、摘取和确认后,提取要点作为证据,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调取的工商详档信息,理出了诉讼思路,最终得到法庭的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结果我方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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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陈某与毛某、A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代理原告:陈某)

案情介绍:

2019年3月,毛某、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提出借款人民币5100000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5100000元;借期三个月(即: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止);年利率为12%,三个月利息为153000元;借款期满后连本带息一次付清。同日,陈某通过某银行向毛某、A公司指定账户转账5100000元,毛某、A公司确认收款。借款期限届满后,陈某多次向毛某、A公司催要,毛某、A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后陈某了解到毛某、A公司有笔资金进账,遂迅速委托律师起诉到法院请求返还借款并冻结该笔款项。

办案感悟

●接受委托后,通过原告提供的案件线索,经过全盘考虑准确及时的制定出诉讼及保全方案,双管齐下,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被告同意限期内(三日内)将所欠款项510万元支付原告,原告收到款项后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同时法院退回给原告案件受理费(减半)24286元,这样的结果也为原告减少了诉讼成本。这个案件从接受委托到处理结束,历时二十多天不足一个月,完美解决。

撤诉(收到被告支付欠款510万及利息后申请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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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刘某与李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代理原告:刘某)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李某驾驶的苏Exxxx小型轿车(经鉴定李某事发前车辆行驶速度约为61KM/H)沿苏州市某区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事发路段处时,车头左侧与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相碰撞,造成车辆及刘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18年12月某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刘某治疗结束后经鉴定构成一个六级、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伤残。其与李某和某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起诉到法院请求赔偿911700元。

要点提示

●多个伤残等级赔偿金如何计算?

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附录B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即:GB18667-2002在附录B--B.2 "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C=Ct×C1×(Ih+∑Ia,i),公式繁复难懂,简单理解即:

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

调解结案:刘某获得赔偿总额:886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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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班某1与班某2、3、4、5继承纠纷(代理原告:班某1)

案情介绍:

1994年某村拆迁,班某共兄弟姐妹7人,先后婚嫁,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给了子女,拆迁时无地无房,按当时政策必须将老人赡养问题妥善解决才能拆迁。为此,兄弟姐妹经商量确定由班某3赡养母亲,班某1赡养父亲,谁养老人谁拿老人的平方,按照1994年拆迁标准三人户,拆迁安置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四人户每人不超过35平方米;如此计算赡养母亲的班某3、班某1因拿了老人,所以每人按35平方米安置,但当时兄弟姐妹都是口头约定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资料也没有任何第三方在场可以作证;2004年、2010年父母相继去世,班某1想继承父亲的拆迁份额,班某2不同意坚决按照法定继承要求分割其应继承的份额,无奈班某1起诉至法院;

办案感悟

●百善孝为先,这个案件作为原告对父母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当年拆迁为了赡养老人用自有旧房置换老人的安置面积,并支付现金购买该安置房,并独自赡养老人、直到养老送终。老年百年后,被告1对当年口头约定矢口否认,要求继承分割老人安置的份额(100万)。接受原告委托之初压力很大,因为被告期望值很高,我的委托人又很坚持自己的诉求,15年前的约定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通过调取拆迁文件、调查走访当年拆迁村委会仍在任人员、左邻右舍对被告的评价等,庭前多次与主审法官沟通,最终以原告补偿被告1人民币2万元调解结案,皆大欢喜。

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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