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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是怎么回事?

2021-01-14 11:29:39

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拘留时,家属首先考虑的是能否救人,即能否取保候审。除了取保候审的意外,还有一种强制措施的方式,和取保候审一样,不需要拘留,就是监视居住。当然,申请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需要向公安、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形。鉴于监视居住的重要性,哈尔滨的刑事律师将向您展示监视居住在今天是如何工作的。如何申请将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苏州律师带你们简单了解下吧。

苏州律师

01。

监视居住的定义。

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住所,并对其行为进行监视的强制措施。通常适用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供担保人或保证金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对其行为进行监视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02。

监视居住的法律情况适用。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了保证侦查和起诉的顺利进行,命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并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强制措施。具体而言,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监视居住措施。

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可以进行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哺乳婴儿的妇女;

(三)不能自理者的赡养人;

(四)因案件特殊情况或者需要办理案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较为适当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了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能提出担保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执行的。

是否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者检察院决定。

03。

监视居住的实施和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没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和特别严重的贿赂罪,在居住地执行可能妨碍侦查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地执行。

但不得指定为羁押场所或专门办案场所。指定住所被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实施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控方式,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监控被监视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未经行政当局批准,他们不得离开受监视的住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

(三)及时到庭提审;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向行政机关提交护照和其他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以供保存。

04。

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转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与刑期折抵。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

05。

监控住之后可能出现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即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后,必须遵守监视居住的有关规定,不能因为被监视居住就认为是自由的,无视规定。如果你违反了规定,你可能会再次被关进监狱并被逮捕。当然,也有可能因为不构成犯罪,经侦查后解除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必要逮捕,可以先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终止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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