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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2020-08-24 00:00:00

苏州律师事务所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希望可以帮助各位。


地域管辖解决的是行政案件由哪个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问题,指的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各辖区内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这个知识点可以结合级别管辖一起考察管辖法院,也可以单独考察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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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地域管辖


1.概念: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


这里的“就”指的是迁就的意思,也就是一般的一审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家住A市A区的张某对A市B区工商局作出的500元罚款不服,拟去法院起诉A市B区工商局,应该是去A市B区人民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辖


1.选择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情况作为当事人可以选择原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找复议机关所在的法院。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苏州离婚律师告诉您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限制人身自由是指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拘留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是行政处罚。


(3)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是指的情形是对公民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还对公民基于同一事实实施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这个地方需要强调的是必须要基于同一事实,例如王某涉嫌嫖娼被公安分局留置于酒店后又被罚款,这种情况就是基于同一事实作出了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被处于行政处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3.专属管辖


苏州律师提醒您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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