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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与杨某、沈某合伙协议纠纷(代理被告:杨某)

2020-09-01
孙某与杨某、沈某合伙协议纠纷(代理被告:杨某)
详细介绍:

2014年杨某、沈某和孙某(事业单位工作)三人签订了《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杨某为普通合伙人,沈某和孙某为有限合伙人,合伙总出资额为430万,其中孙某出资150万人民币占股35%,杨某占股60%(其中包括设备、现金、技术股等),沈某占股5%。后A公司注册成立,工商登记未将孙某列为股东,因拟成立的合伙企业属医疗须经批准的特殊行业,且必须且只能以法人名义才能申请注册成立,所以注册A公司后,以A公司名义另投资设立了B公司(为A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工商登记仍未将孙某列为股东;2018年10月,孙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三方签订的合伙协议,并要求杨某、沈某返还投资款150万。

苏州律师办案感悟:

原告方已实际出资(实缴),被告方注册成立公司并未将其列为股东,且四年间未获得任何利润分配,原告认为被告根本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未能实现,请求返还投资款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苏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后,本律师收集了原、被告从协商、签订合伙协议之初到原告起诉之时所有的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转账记录、以及有关经营过程中经营策略、推广、各项财报的公示和接收等信息,进行统筹、汇总、摘取和确认后,提取要点作为证据,同时苏州市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签订的合伙协议、调取的工商详档信息,理出了诉讼思路,最终得到法庭的支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2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结果:我方胜诉。                 


苏州律师

苏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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