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A公司因施工需要向B公司采购管件若干,2017年10月份经双方对账确认a公司共结欠b公司货款120万余元,经b公司多次催要,a公司均未支付。b公司遂委托本苏州律师事务所起诉。庭审过程中a公司辩称b公司供应的货物有质量问题,主张b公司应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物有问题,而且在b公司起诉之前,a公司也从未向b公司主张过货物质量问题,因此支持了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了a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被告都提出了质量问题来给其未按时付款找了借口,如本案。当然,有些案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是因为质量问题认定的复杂性、以及证据保全的及时性等问题,导致在诉讼过程中举证比较困难。
![]() |
181-1584-8110
手机:181-1584-8110
地址:苏州市东环南路999号中文基广场A座71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