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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合作多年,2013年,b公司承包的新疆某工程,部分分包给了a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中对于工程款及付款条件等进行了约定。工程竣工后,顺利通过了验收。但是工程款却迟迟未付清。
a公司遂委托苏州园区律师于2017年5月份向b公司寄送了一份催款的律师函,b公司收函后亦未付款。最终,2019年11月份a公司委托本律师起诉。最终双方在法院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
赵欣竹律师
季景红(副主任律师,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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